2020年福建省級森林養生城市、森林康養小鎮和森林康養基地評定辦法(試行).pdf(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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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福建省級森林養生城市、森林康養小鎮和 森林康養基地評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充分發揮福建森林資源、生態環境和氣候條件優勢,創建一批具有福建特色的省級森林養生城市、森林康養小鎮和森林康養基地,根據森林養生基地質量評定(LY/T27892017)、森林康養基地質量評定(LY/T29342018)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結合福建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劃內省級森林養生城市、森林康養小鎮和森林康養基地的申報、評定和監測。 第三條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森林康養基地,是指以促進大眾健康為目的,利用優質森林、濕地資源、景
2、觀資源、食藥資源和地方特色文化資源,與醫學、養生學、體育運動學等有機融合,開展保健養生、康復療養、養老療養、自然教育與體驗,以及森林休閑度假等活動和提供康養產品的特定空間區域。 本辦法所稱的森林養生城市(森林康養小鎮)是指全域范圍內具備豐富的森林景觀和優質的森林環境,以森林康養基地、森 4 林人家等生態旅游產品為基礎,打造多樣化的森林康養產品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森林養生文化,形成游憩、度假、康養、養老和療養等健康養生服務業態和產業發展模式且帶動當地就業增收成效明顯的縣(市、區)或鎮(鄉、街道)。 第四條第四條 由省林業局牽頭成立省級森林康養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評定委員會成員由省民
3、政廳、省衛健委、省總工會、省醫保局和省林業局等部門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下設秘書處,掛靠福建省國有林場發展中心,負責組建森林康養專家庫,承擔森林養生城市、森林康養小鎮和森林康養基地的評定和監測等日常事務。 第二章 申報主體及條件 第五條第五條 森林養生城市的申報主體為縣(市、區)人民政府;森林康養小鎮的申報主體為鎮(鄉、街道)人民政府;森林康養基地的申報主體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主體。 第六條第六條 申報單位應符合森林養生城市、森林康養小鎮和森林康養基地評定要求(詳見附件)。 第七條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經營主體 3 年內有重大負面影響的; (二)存在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的; (三)3 年內有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經營行為的。 5 第三章 申報材料與程序 第八條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文本,內容包括基本情況、資源與環境、基礎設施、森林康養產品、運營能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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